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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17-03-30

京民社救发〔2017〕76号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

相关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人力社保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有效缓解困难群众就医负担,现就调整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生活困难补助人员和低收入救助人员的医疗救助适用此次标准调整。

二、门诊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000元调整到6000元(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除外)。

三、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全年救助封顶线从4万元调整到6万元。承担住院押金减免和出院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押金减免比例和减免额度参照调整后的住院救助标准执行。

四、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全年救助封顶线从8万元调整到12万元。

五、民政部门管理的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60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的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比例从70%调整到80%;重大疾病救助比例从75%调整到85%。

六、特困供养人员、民政部门管理的因公(病)致残返城知青的医疗救助按原有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7年4月起实施。原城乡医疗救助相关标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因标准调整增加的经费由各区财政负担。

此次调整医疗救助相关标准,是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增进民生福祉、提升精准救助的具体体现。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标准调整工作。各区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对困难群众的救助措施落实到位。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

 

 

 

 

 

 

 

 

 

 

 

 

 

 

 

 

 

 

 

 

 

 

 

 

 

 

 

 

北京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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