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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房山区环境保护局 | 发布日期:2016-10-25

  根据《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及《房山区2016年重大改革问题清单》的要求,为完善环境经济管理手段,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污染、谁补偿”的原则,制定了《房山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通过经济手段督促乡镇(街道)加强水环境的管理工作。《补偿办法》共14条,已经区政府第122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2016年10月24日正式下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补偿办法》解读如下:
 
  一、《补偿办法》实施的必要性
  (一)实施水环境区域补偿制度是房山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客观要求
  房山是一个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300m3。水资源短缺导致河流生态环境用水匮乏、环境容量不足,河湖基本丧失自净功能。同时,随着房山区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口的急剧增加,水污染物排放量已远远超过环境容量。房山水污染减排形势十分严峻,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难度越来越大。尽管房山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污染治理措施,使水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目前河流水质超标现象依然严重,河流水质达标率徘徊不前。根据《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劣V类河流长度占全市监测河流总长度的42.1%,城市下游河道普遍超标。
  因此房山要在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的同时,急需在水环境管理制度上进行突破和创新,形成“区-乡镇(街道)”两级水污染防治的合力。《房山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将对落实属地政府的责任、强化企业监管、促使乡镇(街道)河流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改善房山区水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二)区域补偿是促进属地政府发挥环保责任的综合手段
  2012年北京市出台了《区县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实施细则》,对全市38个跨区县界断面实施年度水质考核。《细则》的出台建立了北京市跨区县界断面水质目标责任的考核制度,对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责任起到重要作用,但由于仅是行政手段,对行政区政府的激励还存在局限。我区补偿办法通过对乡镇(街道)跨界水体断面水质考核,一方面可通过经济、行政、法制的综合手段促进水质不达标的乡镇(街道)政府采取措施减少缴纳的补偿数额以达到水质改善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下游乡镇(街道)的治理提供一些资金。区域补偿机制作为考核目标责任配套的综合手段,已经在全国多个省市进行试点探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可见区域补偿机制是跨界断面水质考核的重要和有力的补充,将有利于环保责任的进一步落实。
  (三)区域补偿是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要求
  我国近年来已陆续出台了落实补偿机制相关政策法规,例如《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都对补偿机制建立提出了政策要求。2010年国家发改委宣布启动《生态补偿条例》的起草工作,补偿机制即将纳入国家立法。
  可见国家和我市都对流域区域补偿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房山区域补偿机制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房山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明确了我区实施区域补偿的原则、范围、监测制度、补偿金计算和扣缴标准及补偿金用途,是我区实施区域补偿的重要依据。 
  二、《补偿办法》编制思路、依据
  (一)编制思路
  以进一步改善房山区水环境质量为根本目的,充分吸收国内先进省市区在区域跨行政区界断面补偿方面的先进经验,立足于房山区水环境质量、水环境管理现状和要求,构建补偿原则、水质监测制度、补偿标准、财政制度等补偿政策框架。紧密衔接《区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实施细则》,将经济管理政策纳入房山区水环境管理考核政策体系,以进一步提高属地政府治理河流的积极性,为房山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二)编制依据
  21世纪以来我国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划中陆续提出了建立补偿机制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区制定跨乡镇街道界水体断面补偿办法的依据,按时间顺序具体如下:
  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  [2005]39号)
  第二十三条提出“国家要完善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补偿机制,中央和地方财政转移支付应考虑生态补偿因素,国家和地方可分别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2、《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30号)
  提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在第十条推动建立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生态补偿机制中提出“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出入境水质状况确定横向赔偿和补偿标准,开展饮用水源区生态补偿标准研究。促进合作,推动建立流域生态保护共建共享机制。搭建有助于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政府管理平台,促进流域上下游地区协作。支持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达成基于水量分配和水质控制的环境合作协议。推动建立专项资金。加强与有关各方协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促进跨行政区的流域水环境保护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流域上游地区的环境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恢复补偿,并兼顾上游突发环境事件对下游造成污染的赔偿”。提出选择具有一定条件和基础的地区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是流域生态补偿的里程碑,第七条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我国首次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中提出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的内容。
  4、《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10年11月19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本市逐步建立流域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机制。对超额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水环境质量考核指标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削减计划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三、《补偿办法》主要内容
  《补偿办法》共14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考核指标、考核位置、考核标准、补偿金核算、补偿金收缴等内容,另附监测办法,共设定23个乡镇街道的55个断面,其中常年无水断面22个。
  (一)适用范围:行政区域内流域上下游乡镇(街道)政府间因污染物超过断面水质考核标准而进行的经济补偿活动。
  (二)考核指标:化学需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其中水质目标为Ⅱ、Ⅲ类的经济补偿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水质目标为Ⅳ类及以上时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
  (三)监测方法:委托有资质并通过市环保局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活动。监测频次为每月监测二次(上、下半月各一次)。
  (四)考核数据:跨界断面考核以监测数据月均值作为考核依据
  (五)补偿金标准:
  1.当无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超出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或有入境水流,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比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增加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标准为6万元/月。
  当跨界断面污染物浓度劣于Ⅴ类时,应追加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当化学需氧量浓度大于40毫克/升时,每增加10毫克/升以内(含10毫克/升)追加补偿金6万元/月,或当高锰酸盐指数浓度大于15毫克 /升时,每增加5毫克/升以内(含5毫克/升)追加补偿金6万元/月;当氨氮浓度大于2毫克/升时,每增加1毫克/升以内(含1毫克/升)追加补偿金2万元/月;当总磷浓度大于0.4毫克/升时,每增加0.4毫克/升以内(含0.4毫克/升)追加补偿金4万元/月。
  2.当跨界断面出境污染物浓度小于或等于入境断面该种污染物浓度,但未达到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时,其浓度相对于该断面水质考核标准每变差1个功能类别,补偿金减半。
  (六)补偿金计算、核算:同一跨界断面3项考核指标累加计算补偿金;同一乡镇(街道)内,所有超过水质考核标准的断面按月累加计算补偿金。委托第三方按月进行核算,并按年度收缴。
  (七)补偿金分配:上游乡镇(街道)政府缴纳的跨界断面补偿金50%分配给下游乡镇(街道)政府,另外50%由区政府统筹使用。
  (八)补偿金使用:跨界断面补偿金由区环保局会同区水务局商区财政局,结合全区水环境需求情况统筹规划使用,优先用于上缴市财政局跨界断面补偿金,以及全区水环境治理项目、水源地保护、污水治理及配套设施建设、相关监测设施的建设与运维等。
  (九)补偿金监管:严格补偿金监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偿金。对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补偿金的,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不在分配跨界断面补偿金。
  (十)实施时间:《房山区水环境区域补偿办法(试行)》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房山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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